长商职院行发〔2014〕36号
关于印发《
长沙商贸旅游职业技术学院
科研资助与奖励办法
(修订稿)》的通知
学院各部门:
现将《长沙商贸旅游职业技术学院科研资助与奖励办法(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
长沙商贸旅游职业技术学院科研资助与奖励办法(修订稿)
长沙商贸旅游职业技术学院
2014
年5月27日
长沙商贸旅游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14年5月27日印发
附件:
长沙商贸旅游职业技术学院
科研资助与奖励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和学院省示范性(骨干)高职院校建设以及学院升本对科研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激励我院教职员工开展科研活动,进行学术研究,扶植培养优秀拔尖人才,鼓励多出科研精品和原创性研究成果,规范我院科研成果资助与奖励工作,使科研成果奖励更具导向性和可操作性,提高我院整体科研实力和办学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资助与奖励办法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和学科拓展,促进科研活动为国家经济建设服务,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资助与奖励类别有:
1
、学术著作资助与奖励;
2
、优秀学术论文公开发表资助与获奖奖励;
3
、科技发现、发明成果等配套奖励;
4
、科研积分奖励;
5
、科研工作荣誉配套奖励;
6
、课题(项目)立项奖励与配套资助;
7
、年度科研工作成绩突出部门奖;
8
、科研骨干、科研团队奖励。
第四条
科研资助与奖励工作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接受全院教职工的监督。
第二章 学术著作资助与获奖配套奖励
第五条
凡我院教师和研究人员署名并声明为我院为所在单位、由国家合法出版发行机构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专著、编著、译著、编译、编写等书籍,均可获得相应资助与奖励。
学术专著是指围绕某些问题作深入细致地探讨和全面论述,形成自己独特观点与见解,具有独创性和原创造性等特点的书籍。对专著的认定办法为,申报者自述属于独创性和原创造性观点的字数,并列举部分独创性和原创造性观点,由科研处组织检索确认,报院学术委员会认定。
编著、译著是指在某些研究领域将别人成果,通过自己独自见解的陈述进行系统编辑而成的书籍。编著、译著的认定办法为,申报者自述作品中的独创性和原创造性内容及字数,由科研处组织检索确认和认定。
编译、编写是指将他人成果,按照某一体系和叙事方式表述的书籍作品。
第六条
对属于我院人员独著或合著的、在国家等有关部门认定的出版社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每部资助
20000
元,合著者为院外人员但第一作者必须为我院教职工,每部资助
10000
元。(与其他部门资助奖励不重复)
第七条
由我院人员担任编著者、主编者、编译者、在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出版社正式出版的学术书籍,每部资助
5000
元(为主编写)——
10000
元(编著)。
第八条
由我院人员担任主编,由学院学术委员会等指定许可(填写教材选题申报表)并由正规出版机构出版发行的规划教材和校本教材,每部予以
8000
元资助。非经学院学术委员会等指定许可的规划教材和校本教材,不享受此项资助与奖励(同一成果只就高奖励或资助一次
)
。
第九条
专著、编著、教材等需向科研处上交原件,主编、副主编和参编教材需提供撰写字数,并需出版社开具证明。
第三章 优秀学术论文资助与获奖配套奖励
第十条
优秀学术论文公开发表资助范围包括:
1
、在权威期刊(含视同权威期刊)上发表的专业学术类论文。
2
、在一、二类核心期刊上发表的专业学术类论文。
3
、在有公开正式刊号的期刊上发表的专业学术类论文。
第十一条
特种权威期刊发表的论文,每篇在发表当年一次性给予
35000
元资助;一类权威期刊发表的论文,每篇在发表当年一次性给予
30000
元资助;二类权威期刊发表的论文,每篇在发表当年一次性给予
25000
元资助;三类权威期刊发表的论文,每篇在发表当年一次性给予
20000
元资助;一类核心期刊发表的论文,每篇当年一次性给予
15000
元资助;二类核心期刊发表的论文,每篇当年一次性给予
6000
元资助(权威期刊目录及一类核心和二类核心期刊认定标准见附件);有公开正式刊号的期刊上发表的专业学术类论文,每篇当年一次性给予
500
元资助。
第十二条
论文分原论文(指在国内外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收录论文(指被国际国内重要检索系统收录和文摘摘发的论文)两类,被
EI
和
ISTP
收录的论文,需提供收录的证明,
EI
源刊(
EI
期刊)视为一类核心期刊(检索类型为
JA
),
EI
(检索类型为
CA
)和
ISTP
收录的会议所出版的论文集视为一般刊物。
第十三条
鼓励合作完成优秀学术论文。对合作者中有我院教师或研究人员并署名我院为所在单位的公开发表论文,一类核心期刊及以上级别刊发的论文按照第一作者(我院)全额奖励,其他作者不予奖励;其他级别刊发的论文两人合作完成的,按
0.60
、
0.40
排序资助我院作者;三人完成的,按
0.50
、
0.30
、
0.2
排序资助我院作者,四人完成的,按
0.35
、
0.30
、
0.2
、
0.15
排序资助我院作者,五人完成的,按
0.30
、
0.25
、
0.2
、
0.15
、
0.1
排序资助我院作者。其余作者不资助。
第十四条
在港、澳、台地区专业期刊上发表的优秀学术论文及在国外出版的学术专著,其学术水平及所发期刊的等级,由学院学术委员会或科研处组织专家认定。
第十五条
科研论文在国家、省部、地厅、局级学术机构评奖奖励标准(合作的科研论文奖励分配比例同第十一条):
1
、凡在国家一级学会评奖中获一、二、三等奖的科研论文,每篇奖励
300
、
250
、
200
元;
2
、凡在国家二级学会(包括国家级课题)、省部一级学会评奖中获一、二、三等奖的科研论文,每篇奖励
250
、
200
、
150
元;
3
、凡在地厅、局级学术机构、省部二级学会评奖中获一、二、三等奖的科研论文,每篇奖励
200
、
150
、
100
元;
4
、凡在院级优秀论文评奖中获一、二、三等奖的科研论文,每篇奖励
200
、
150
、
100
元。
第十六条
同一内容的论文只能就高奖励一次。
第四章 科技发现和发明等成果配套奖励
第十七条
科技发现和发明等成果配套奖奖励对象是获国家级和省部级科研成果奖的成果。
国家级奖指以中央(国务院)名义颁发的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图书奖、国家高等学校教学成果奖;省部级奖指以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和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名义颁发的科学技术进步奖、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湖南省高等学校教学成果奖;湖南省教育厅设立的高校科学技术奖、高校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以及长沙市政府设立的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八条
科技发现、发明成果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学院给予配套奖励:
1
、获奖成果的第一完成单位是长沙商贸旅游职业技术学院,第一负责人或独立完成人是我院专任教师或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每项奖励
200000
元,二等奖奖励
150000
元,三等奖奖励
100000
元;其它国家级的获奖成果,一等奖每项奖励
80000
元,二等奖奖励
50000
元,三等奖奖励
20000
元;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每项奖励
60000
元,二等奖奖励
40000
元,三等奖奖励
20000
元;其它省部级的获奖成果,一等奖每项奖励
20000
元,二等奖奖励
15000
元,三等奖奖励
12000
元;获得省教育厅奖(科研奖)和长沙市政府奖的成果,一等奖奖励
3000
元,二等奖奖励
2000
元
,
三等奖奖励
800
元。
2
、获奖成果的第一完成单位是外单位,我院为主要参与单位,在项目立项文件、合同书、任务书中填有“长沙商贸旅游职业技术学院”,我院教师、科研人员为主要完成人
(
第二、三作者
)
,且在获奖证书上有本人姓名,获奖级别是国家级的成果,一等奖每项奖励
20000
元,二等奖奖励
15000
元,三等奖奖励
10000
元;获奖级别是省部级的成果,一等奖每项奖励
2000
元,二等奖奖励
1000
元,三等奖奖励
500
元;获省教育厅奖(科研奖)和长沙市政府奖的成果,一等奖奖励
800
元,二等奖奖励
600
元,三等奖奖励
300
元。
第十九条
专利奖励是指对我院科技人员主持完成(第一完成)且第一单位为长沙商贸旅游职业技术学院的科研成果和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证书者并被生产部门采用产生效益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奖励。专利成果奖励标准:获发明专利,每项奖励
8000
元;获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奖励
2500
元;获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奖励
2000
元;获软件著作权登记,每项奖励
3500
元。
第五章 科研积分奖励
第二十条
根据《长沙商贸旅游职业技术学院专业技术人员科研考核管理办法》文件精神,对
科研工作
考核等级为特等、一等、二等、三等者,学院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5000
元、
1000
元、
500
元和
200
元。
第六章 科研工作荣誉配套奖励
第二十一条
在科研工作中获各种荣誉奖励标准:
1
、凡在国家、省部、地厅级获得科研工作荣誉奖有奖金的按
1
:
1
比例配套奖励,没有奖金的分别给予
3000
元、
2000
元和
1000
元奖励。
2
、凡在国家、省部、地厅级课题研究工作中被评为“先进个人”或“优秀个人”称号的研究者,分别给予
500
元、
200
元和
150
元奖励。
第七章 课题(项目)立项奖励与配套经费资助
第二十二条
课题(项目)立项奖励与配套经费资助适用于我院教师作为第一负责人申报的各类纵向、横向课题。
第二十三条
课题(项目)立项奖励是指科研课题(项目)、教学改革与研究课题(项目)、德育工作课题(项目)在省部级以上部门立项,立项省部级的科研课题(项目)一次性奖励
5000
元;立项国家级的科研课题(项目)一次性奖励
20000
元。
第二十四条
科研课题(项目)、教学改革与研究课题(项目)、德育工作课题(项目)配套经费资助是指立项地厅、省部和国级的科研课题(项目),重点按实到金额
1
:
1.5
配套经费资助;一般按实到金额
1
:
1
配套经费资助;无经费资助的按地厅级
3000
元经费资助,省部级
5000
元经费资助,国家级按
10000
元经费资助。横向课题按到校经费给予配套奖励:到校经费在
50000
元以下的,按实到校经费
10%
奖励;到校经费在
50000
—
100000
元之间的,按实到校经费
8%
奖励;到校经费在
100000
元以上的,按实到校经费
5%
奖励。
第二十五条
国家一级学会课题(项目)视同院级重点课题(项目)资助
,
国家二级学会和省一级学会课题(项目)视同院级一般课题(项目)资助,各级各类课题(项目)的子课题(项目)按该课题(项目)降一个等级资助奖励。
第二十六条
各级各类教学改革与研究课题(项目)、德育工作课题(项目)等课题(项目)从申报开始须有科研处代表学院审核同意并加盖公章,立项后方可纳入资助奖励范畴。
第八章 年度科研工作成绩突出部门的奖励
第二十七条
为鼓励各教学部门和研究单位积极组织开展科研活动,加强团结协作,多出优秀成果,特对年度科研成果量化排名处于全院前三名的单位分别奖励科研活动费
10000
元、
8000
元和
5000
元。该奖主要用于支持各教学和研究单位开展学术活动,组织重要科研项目前期论证,培养科研人才,推广科研成果等。
第九章 科研成果奖励管理
第二十八条
科研成果奖励工作由院科研处负责具体实施,每年
11
月完成上年度科研成果奖励工作。科研成果统计以成果发生时间(项目完成结题和论文发表等)至年度考核规定的成果提交期时间相距
14
个月内为有效期,有效期外科研成果不予统计:在科研年度考核规定的成果提交期之后逾期提交者的科研成果,本年度不予受理,可留待下年度在有效期内补报。
第二十九条
单位或个人对科研成果奖励审核工作有异议,应当在奖励成果公示之日起
7
天内向科研处提交书面说明。必要时由科研处组织专家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条
科研成果奖励经费的管理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个人奖励涉及税收问题按国家相关法规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科研处。
第三十二条
科研骨干、科研团队奖励办法另行文。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长沙商贸旅游职业技术学院科研资助与奖励办法》(长商职院行发〔
2012
〕
47
号)同时废止。其它与本办法相冲突的规定或要求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1
:权威期刊目录
附件
2
:
一类核心和二类核心期刊认定标准